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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G3过户后首任车主权益无法兑现

  • 投诉编号:【1677451】
  • 投诉时间: 2026-06-05 21:24
  • 投诉品牌: 小鹏汽车
  • 投诉车系: 小鹏G3
  • 投诉车型: 2020款 460i 悦享版

投诉内容

21年3月购入小鹏G3因无北京指标,使用门店推荐的指标租赁登记,25年3月原指标方不续租,期间本人多次致电小鹏售后,并提供相关凭证将车主权益与购买人|使用人同步。并明确外迁后,26年北京家庭新能源号入围后迁入北京,是否保留首任车主权益,几次回答均为不影响,可保留。本人基于该承诺办理外迁,获得北京家庭新能源后的登记名义变更的原因完全是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政策的客观要求,并非车辆所有权的真实转移。与本人系夫妻关系,车辆始终在家庭内部流转使用,从未发生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行为。客服并未告知迁回北京家庭新能源,无法进行相关审核,不能保留权益。26/6月获得北京家庭新能源指标,主申请人为配偶,依据北京相关政策,现阶段需登记在配偶名下,小鹏以保留过一次拒绝。投诉理由登记名义变更≠所有权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转移登记“仅反映行政登记程序,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本次变更系因北京市家庭新能源指标政策要求,车辆实际使用人、控制人及权益归属始终未变,属于同一家庭内部的登记名义调整。2、小鹏汽车已事先确认,不得反悔2025年3月,小鹏权益部门已明确知悉情况并确认不影响权益,双方已达成合意。现小鹏单方面变更口径,构成违约及失信行为。3、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小鹏汽车以格式条款或单方解释为由,实质性剥夺消费者已获得的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4、政策冲突排除权利,小鹏要求须上本人名下,但北京家庭指标属政策上强制登记主申请人(配偶名下),消费者无法同时满足政府与企业规定。5.侵犯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客服故意我隐瞒“保留仅限一次“,导致本人丧失选择权。6、未公示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官方,app合同均无保留次数限制,事后新增应属无效。希望相关部门如何处理:其他诉求其他诉求:责令小鹏恢复并保留本人每年3000度电终身免费充电及电池质保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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